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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携带传染病的宠物构成消费欺诈,商家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3-03-16

随着养宠物的人群增多,宠物消费纠纷也频频发生。购得带病的宠物要如何处理?给宠物治病的花费谁来承担?隐瞒宠物未获检疫证明而出售是否构成欺诈?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宠物购买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5日下午,消费者陈某在某宠物店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宠物猫一只。10月6日晚,陈某发现宠物猫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经猫瘟试纸检测呈两条不明显的双杠(推测猫瘟弱阳性)。10月7日上午,陈某随即将宠物猫送至动物医院治疗,经该动物医院进行血常规检查诊断为患FPV(俗称猫瘟)。当天下午,陈某即前往宠咖宠物店交涉,宠物店则认为可能是陈某饲养不当所致,宠物出售超过24小时概不负责。后宠物猫救治无效于四日后死亡,在该动物医院通过火化方式进行无公害处理,陈某为此支出治疗费近1000元、火化费100元。陈某认为宠物店隐瞒宠物猫患病的实际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故诉至苏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治疗费等相关损失。法院于3.15前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宠物店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在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携带猫瘟的宠物猫出售给消费者陈某,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陈某要求宠物店返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在发现宠物猫出现猫瘟等症状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测并及时治疗,为此支出的合理治疗费及火化费用依法也应由宠物店承担。庭审结束后,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基础上,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运用裁判式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制指引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宠物店当场返还陈某货款1700元并赔偿陈某相关损失案结事了,依法高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王凡

典型意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公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工作,避免潜在的动物疫病风险。本案中,宠物店将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且携带高风险传染病病毒的宠物猫出售给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本案的处理结果惩戒了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司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民事权益的高度关注,对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舒心消费环境具有积极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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